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农医发(2016)29号)

2020-12-13 18:25:21 admi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近年来,我国不断健全屠宰行业管理体制,持续加大 屠宰监管执法力度,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水平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但是,屠宰场点“小、散、乱”并存,“代宰率”较高,屠宰违法 行为屡禁不止,屠宰环节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 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为根本目标,以落 实责任、强化监管、提质升级、规范经营为首要任务,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主攻方向,构建科学、高 效、系统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基本建立 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生猪“代宰率”下降10%以上;生猪屠宰场点“小、散、 乱”状况得到基本改善,牛、羊、禽集中屠宰稳步推进,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二、落实责任,坚持不懈做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 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推动建立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 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健全屠宰行业管理和动物卫生监督执 法机构,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充实执法队伍,配齐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保证屠宰行业管理和监 督执法工作需要。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屠宰行业管理职能,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履职尽责。要加强屠 宰监管执法体系建设,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屠宰监管执法工作,实施屠宰检疫,监督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肉品 品质检验制度。要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 作的意见》,细化部门职责,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 作,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共同维护屠宰市场秩序和肉品消费安全。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内控制度,配备与屠 宰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验人员,落实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防控措施。加强屠宰企业检测检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 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检验制度,研究探索屠宰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检验制度。完善生猪入厂(场)查验登记、“瘦肉精”自 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厂(场)等环节记录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 究。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严格准入,优化屠宰行业资源配置 (六)做好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各地要把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 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抓紧完成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坚 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妥善处理清理整顿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重点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资格清理,严格执 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这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限制性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 予以取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做好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企业的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七)严格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推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加快淘汰手 工和半机械化小型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屠宰企业设立标准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审批屠宰企业。严 格“代宰”条件,逐步减少“代宰”屠宰企业数量。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屠宰企业环境治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加强收购贩运经纪人 管理。 (八)加强规划引导。各地要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交通运输状况和 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因素,抓紧制定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屠宰 产能调整,遏制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引导养殖主产区发展屠宰加工业,鼓励肉品主销区规划建设分割加工中心,减少活猪跨区域长 距离流动。加快建设屠宰行业冷链配送体系,逐步形成以现代加工企业跨区域流通和本地企业供应并重、流通有序的产业布局。 四、强化监管,规范屠宰行业秩序 (九)突出监管重点。各地要加强小型屠宰场点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抓紧出台小型屠宰场点监督管理办法,明 确设置条件,强化监管措施,引导大型屠宰企业通过入股、合作等方式兼并、重组小型屠宰场点,妥善解决农民散养生猪收购和肉品 供应问题。要加强“代宰”行为监管,建立健全“代宰”协议制度,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代宰”企业落实屠宰操作 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监督检查,禁止“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验”的行为。要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 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场。切实管好、用 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十)抓住关键环节。要严把宰前查验关,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入厂(场)查验登记和“瘦肉精”自检制度,认真检查临床健康状 况和检疫证明、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屠宰病死生猪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严把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关,严格 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规程,坚决将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在屠宰过程中。严把产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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